一、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是會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在離婚訴訟中,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等于是賠償了。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于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什么時候提出?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持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后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審內另行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損害賠償是可以由在婚姻中受到傷害的人提出來,但前提也一定要有合法的條件,而且我國也是在法律中專門有相關的規定,只要一方的過錯行為在規定的范圍之內那么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是普通的離婚案件是不會存在離婚損害賠償的。
法院判離婚賠償未執行的應該怎么辦
最新離婚賠償標準
離婚賠償不履行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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