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提起離婚精神賠償的有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包括:
(一)、對方重婚的有精神損害賠償,具體包括:
1、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號之前未領取結婚證,鄰里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此,目前還存在分歧,各地的處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區認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實婚姻,有些地區只承認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此時,兩種情況可以判定是否構成重婚。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條件的,有離婚精神賠償。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那么怎樣就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呢?其實,符合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包括三個方面,具體有: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條件的,有離婚精神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損害賠償。
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有:
1、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為;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為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后果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精神損害賠償。
認定構成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員的,長期多次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必須達到后果嚴重,如果是偶爾幾次的,不屬于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2、遺棄家庭成員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為。
婚姻糾紛當中大都存在一方認為對方傷害了自己而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損害的,有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時提的,也有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之后再次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但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行。不然肯定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終也不能拿到離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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