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無期徒刑什么時候可以申請減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也就是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減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的裁定之前,罪犯應當在監獄中積極表現,爭取機會。
二、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種類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刑事強制措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也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可能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予以變更或解除。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三、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于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立功表現。將悔改或立功表現作為減刑的實質條件,體現了刑法的宗旨,即通過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其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少和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立功,或重大表現立功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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