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含義
知識產權請求權是指知識產權的圓滿狀態已經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時,知識產權人為恢復其知識產權的圓滿狀態,可以請求侵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法律特征
其一、在舉證責任上,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舉證責任要輕,權利人行使權利更加容易。知識產權侵權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受害人(知識產權人)須證明:侵權人已經從事了違法的侵權行為;侵權人侵犯知識產權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受害人受有實際損害;受害人所受損害和侵權人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證明上述事項,難度是較大的,舉證責任很重。相對來說,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請求人的舉證責任要輕的多,請求人(知識產權人)只需證明自己是知識產權人,有侵害其知識產權的行為正在進行或者可能行將發生就可以提起,而無須證明侵權人是否有過失或者故意、侵權人是否惡意、知識產權人是否受有實際損害。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要容易的多。
其二、知識產權請求權具有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不具有的可以阻止正在進行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或者防止未來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失發生的獨特功能。知識產權請求權既可以針對正在進行的現實的侵權行為請求其停止侵害,也可以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潛在的侵權行為,請求停止侵權行為的預備行為,阻止潛在的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針對已經實際發生的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只是一種事后的補救措施。由于知識產權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對其中的人身權的損害,受害人(知識產權人)雖可以通過損害賠償請求權獲得補救,但這種損害往往并非金錢所能完全補救得了的,知識產權人身權和某些財產權所受的損害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另外,即使這種損害能夠通過金錢來彌補,這種對知識產權的實際的侵害也往往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雖然懲罰了侵權人,補償了受害人(知識產權人),但社會公眾所受的損失卻是無法彌補的。而這種實際的侵權行為對社會秩序破壞所造成的間接的不良影響更是難以估量的。在預防侵權、減少當事人和社會損失方面,知識產權請求權有著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不能代替的優勢。
其三、知識產權請求權人比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有更優越的時效利益。知識產權請求權是知識產權權能的一種,它是物權性的請求權,按照多數學者的看法,這種請求權是不羈于消滅時效的。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權性的請求權,它會因時效的經過而消滅或者減低效力。因此,這兩種請求權的請求人的時效利益是不同的,知識產權請求權人有更優越的時效利益。知識產權請求權更便于知識產權人保護其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意義
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是有其實際意義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獨立的價值。知識產權人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既可以采用行使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辦法,也可以采用直接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辦法。但由于兩種請求權的性質不同,其行使的效果和難度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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